核心價值

好好學挖地 深深挖下去 好讓根群能紮實 ~楊逵1982.10.18 贈言於王淑英董事長

2011年12月21日 星期三

國際特赦組織(Amnesty International)

「這一個團體運用其力量來保護人類生命的價值,國際特赦組織給予因為種族、宗教或政治觀點而被監禁的人,實際的、人道的和公平的支持。」
- - 1977年諾貝爾和平獎評審委員會頒予諾貝爾和平獎時候的聲明。

由左:蔡明殿、Ross Daniel、柏楊 (1996)

 
Ross Daniel (AI國際理事會主席)拜會高雄眼科名醫黃文龍

 
1998 年6月AI亞太會議在桃園舉行,呂秀蓮縣長作東主辦感恩之夜 Pacific Grouping Meeting at Tao-yuan

 
「國際特赦組織」(AI)的中文譯名時有受到誤解,事實上其聲援的工作對象是經嚴謹的篩選和求証,僅限於良心犯或一般稱為政治犯為對象。「國際特赦組織」的創始者本奈生(Peter Benenson)是一位英國律師,向來關切人權問題,並曾為不少政治案辯護。他看到當時的國際新聞,每日所見無不有關因為政治觀點不同,而被當地政府逮捕入獄受難的令人痛心的信息。時常思考,如何來營救這些人權受到侵害的陌生人。1960年的11月,葡萄牙在當時的獨栽者Salazar的統治下,有兩名學生在葡京里斯本,公然舉杯為自由而乾杯,為此他們被捕並判刑七年。這一則新聞觸發本奈生採取行動的動機,他想,葡萄牙政府有沒有可能在世界各方同時寫信的民間壓力下,釋放這兩名學生?他認為這是可行的,而且,可以對各國同時進行。
高雄會員的終止對婦女暴力行動

 
台北會員的終止對婦女暴力行動

 
1997德國會員拜會陳水扁市長

本奈生找來兩位可能同意他的行動的人 – 貝克(Eric Baker)和布倫庫伯(Louis Blom-Cooper),三個人一起發起「1961為特赦而請願」(Appeal for Amnesty 1961),行動的目標有限但也很清楚,是要為因為政治觀點有異於政府而入獄者:尋求公平審判的機會;擴張受庇護的權利;幫助流亡的政治人士尋找工作;推動保護言論自由的國際組織。

在倫敦的本奈生辦公室中,搜集並發佈他們認定為「良心犯」(prisoners of conscience)的消息,他們也向朋友推介這項活動,主要是律師、新聞界、政界和學術界人士,由此組成一個核心組織。1961年5月28日他們在當地報紙「觀察者」(The Observer) 全版登載新聞,呼籲大家為世界各國政治犯的釋放而行動,每一組的人都認領三位良心犯,分別來自共產集團、西方國家和第三世界各一人。

這一則新聞在當日的法國報紙(Le Monde)登出類似版本,隔日美國的The New York Herald、德國的Die Welt、瑞士的The Joural de Geneve、丹麥的 Berlingske Tidende、瑞典的Politiken、以及荷蘭、意大利、南非、比利時、愛爾蘭、印度,甚至於在佛朗哥獨栽統治下的一家西班牙報社也冒著風險而登載。

「觀察者」第一次登載出來八名被本奈生認定為「被遺忘的犯人」(The Forgotten Prisoners),其中安哥拉的奈托醫師(Dr. Agostino Neto)是一位詩人,也是該國僅有的五名非裔醫生之一,但是他對改善醫療的努力卻因為政治活動而不容於當局。他在家人的面前被鞭打,未經審判即入獄;另一位「被遺忘的犯人」是羅馬尼亞的哲學家諾怡卡(Constantin Noica),被判25年徒刑下獄的罪名是「陰謀違害國家安全」和「散佈對當局敵意的宣傳」;一位西班牙的律師亞曼(Antonio Amat),因為試圖組織反對派聯盟,未經審判而入獄三年;65歲的美國牧師瓊斯(Ashton Jones),他因為幫非裔民眾爭取人權而在德州和路易西安奈州,有三次挨打和入獄;南非白人鄧肯(Patrick Duncan)因為反對種族隔離而入獄;希臘共產主義和工會運動者亞必迪克羅(Tony Abiaticlos)因反對政府而入獄;還有匈牙利的樞機主教Mindszenty和捷克首都布拉格的總主教Josef Beran。

 
2001AI代表Pierre Robert和Mort Winston參訪高雄新興社大人權班

世界人權宣言五十周年

 
1998年高雄AI募款會


全球的AI會員自1995起救援汐止三人案 (蘇建和等三人案)

1999曾威凱、劉小華代表AI拜會印尼駐臺代表,表達對印尼人權現況的關切


這些新聞發出後各地的反應很熱烈,信件和捐款湧入,隨之而到的還有數以千計的有關各國良心犯的訊息請求申援。這些個案被分配到各地的關心人士所組成的小組,讓他們「認領」特定的某一位良心犯,替他(她)的釋放寫請願信函之外,並設法與其家人聯繫、在年節時寄一點禮物或為家人生活費募款。每一小組還要設法寫信給獄中的良心犯,即使沒有回信也要繼續寫,期待有一封信可以達到良心犯的手中,讓他(她)知道這個世界並沒有遺忘他(她),以之來鼓勵其堅決活下去的勇氣。

「國際特赦組織」創會時的基本工作 – 寫信和其宗旨,後來在戒嚴時期的台灣的許多良心犯的遭遇上得到印証。這些眾多政治受難者之中的一位,後來擔任「國際特赦組織」中華民國總會會長的柏楊先生,在綠島服刑的期間,「國際特赦組織」全世界的會員寫了很多信件給他,但獄政當局扣留所有信件,只是有人傳話說有些來國外的信件。柏楊先生直到出獄之前都未能看到這些信件,而他的刑期也未因為「國際特赦組織」會員的聲援而減少一日,但是柏楊先生出獄後曾對「國際特赦組織」的會員說,在獄中知道各國人士寫百千封的信給他,讓他更堅強和安慰。
 
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會長蔡明殿在英國首相官邸倫敦唐寧街10號
 
與AI秘書會長 Irene Khan

 
與尼泊爾會長在AI國際秘書處

 
澳洲會長,紐西蘭 Prof. Margaret Bedggood及菲律賓秘書長Jessica Soto

2003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會長蔡明殿與 AI Australia 秘書長

UN特別諮商團體之一PDHRE創立者

Shulamith Koenig榮獲2003聯合國人權貢獻獎

 
2002 崑山科大 王淑英博士代表PDHRE出席UN兒童高峰會


「國際特赦組織」創會時的基本工作 – 寫信和認領政治犯延續到今日,仍是各國會員最熱衷參與的志願工作。其工作流程由各國的侵犯人權事件發生後,通報至倫敦國際秘書處(International Secretariat)的緊急救援組(Urgent Action Team)經調查並認定為「良心犯」之後,即編號以電子郵件、傳真或空郵發至各國分會的緊急救援聯絡人,由此再分發給志願寫信的會員或小組,依照緊急救援組的指示向各國領袖、法務部長、外交部長、警政首長或相關人士,寄出請願信函。一封請願信可以英文、本國或對方文字書寫,再以個人或多人簽名寄出。

由倫敦的緊急救援組傳出的個案,必然都包括有當年的編號、國家、姓名和案情,然後有詳細的背景消息,通常是很新的該國政治現況的報導,對於研究國際事務的人很有幫助。然後,有一段建議事項,是提示會員寫信的重點和請願的方式。接著是受信者和副本寄送的地址,以及寫信的時限,通常是五、六個星期。之後,緊急救援組有可能再發出同案的後聲援通告,有時情況危急或牽涉面很廣時,會有第三、第四次的通告。1999年中東帝汶的政情不穩,極多人命損折和動亂,維持治安的印尼軍方坐視民兵施暴,緊急救援組發出極多次通告摧促會員向印尼總統及軍方請願,要求確保居民的人權。台灣的蘇建和等三人案,在1995和1996兩年之中,共發出六次通告要求各國會員向總統和法務部長請願。

這種多次聲援的策略,就等於一個人講話,講一次沒有回應,那麼就再講,一而再的講。人少聲小,那麼就再多找人,匯集更多的人更大聲的講,直到這些話有人聽到。在1975年多明尼加共和國的一位工會幹部皮納瓦地滋(Julio de Pena Valdez)被當局在地下牢房裸體監禁。「國際特赦組織」得知他的情況後立刻發動全球會員為他的釋放寫信請願。事後他自己敘述:「當最先的兩百封信寄達時,獄警還給我衣服穿,再來兩百封信之後,典獄長跑來看我。當成堆的信件再來時,典獄長去找他的上級。信件繼續的寄到,一共有三千封之多時,連總統也被告知。然後信件繼續的寄來,終於總統告訴獄方將我釋放。在我被釋放後,總統找我到他的辦公室面對面談話,他說:『一個工會的幹部怎麼在全世界會有那麼多的朋友?』他展示給我看,他所收到的一個堆滿信件的箱子。當我離開的時候,他將所有的信都送給我,到今天我還保藏著。」

因為良心犯的情況會變動,有些短期內被釋放的當然可以消案,有些被判刑後正在服刑的,則由緊急救援的檔案轉入「行動檔案」(Action File),這是分發給各國分會的小組「認領」。通常一個個案至少有二至四個不同國家的小組同時工作,依照「行動檔案」中所指示的事項分頭進行,通常這些工作包括有:向國家元首等請願、設法與政治犯及其家屬或朋友直接連繫、宣傳案情並投書於媒體、為此個案拜候外交人員等等。

日內瓦聯合國辦公室

「國際特赦組織」的台灣總會於1989年由倫敦派員來台協助組成後,有幾個小組志願認領外國良心犯。在幾個小組的「行動檔案」工作中以台北一組(即現今的台灣一組)最有成就,並且,其工作過程中可能創下「國際特赦組織」有史以來最獨特的過程。因為台北一組在為這個個案的工作過程中,所有成員曾經為有幾年被總會「暫時除籍」。在繼續談到台北一組的「行動檔案」工作之前,有必要解釋這段經過,以免對台北一組會員的所為有誤解。

「國際特赦組織」的架構,自1961年5月底本奈生創始之後,在同年7月底有多國的代表在盧森堡聚會,會中決定應在各國設立小組,因此在1961年年底以前在比利時、希臘、澳大利亞、瑞典、挪威、瑞士、法國、西德、愛爾蘭、荷蘭、英國和美國組成小組。「國際特赦組織」由此再拓展至全界,至2000年年底前有57個正式分會(Section)如AI Korea;在未被認定並昇為分會之前有22個國家設有「國家協調委員會」NCC(National Coordinating Committee or pre-section)如AI Thailand;再下來有31國組有比「國家協調委員會」更小的單位,叫作「國際特赦組織小組」(AI Groups)如AI Turkey。

不管是正式總會如美國總會AI USA有超過卅萬的會員或少至一、二十人如澳門總會AI Macao,基本上都可以AI某地或某國而稱,且不必然是以國家為單位組成,同一個國家也不必然只有一個分會,如加拿大就有英語與法語之分而成立兩個併存的分會。

「國際特赦組織」與台灣的淵源極早,在1969年其瑞典會員即曾為彭明敏案向當局請願(彭明敏, 1986),至1971(謝聰敏, 1997)、1975(魏廷朝, 1997)、1979、1980(呂秀蓮, 1991)都曾派研究員抵台調查或旁聽侵犯人權案件之審判。但本地會員的組成則於1987年解嚴之後政治環境的許可,經國外會員多次訪台後,於1989年年底於台北、高雄兩地正式成立被「國際秘書處」(International Secretariat) IS,俗稱的倫敦總部承認的幾個小組(Groups)。這個「國際秘書處」是「國際特赦組織」的最高行政單位,其運作還要受到代表全球會員的「國際執行委員會」IEC (International Executive Committee) 的監督,IEC相當於我們民間團體的理事會。

1989年成立的小組,是「國際特赦組織」組織結構上的最基層單位,之後在台中、台南、屏東等地都再有會員加入並預備成立小組,此時會員人數的成長使IS同意組成更高層次的「國家協調委員會」NCC,來連絡和協調各小組的救援國外良心犯的工作。NCC組成後的重要工作是要在政府登記註冊,所有的問題就在此發生。因為當時人民團體的主管單位 – 內政部規定不得以「台灣」之名登記,因此在IS視為「台灣總會」(AI Taiwan)到政府豋記時要變成「中華民國總會」。當時的台北一組及許多籌備小組,並不同意改名,並認為民間團體並不必然要在政府登記,持相反立場則以台北二組為主,堅決主張必須登記。兩方堅持立場,經過多次會內及國外派員協調,當時擔任IEC主席的丹紐爾(Ross Daniel)終於在1994年1月裁決:「IEC很遺憾的無法得到兩個小組的合作,持續的內爭將會擾亂台灣總會的發展。」因此台北一組及台南籌備小組的會員便全部由IEC在倫敦宣佈解決會籍。

1994年5月「國際特赦組織中華民國總會」正式成立時,首任會長柏楊曾宣告:「當政府允許時,我們立即更名為台灣總會。」1999年7月在高雄的會員年度大會中,已通過向內政部更名。在此之前,1996年11月在台北的「國際特赦組織」募款會中,當時仍擔任IEC主席的丹紐爾與台北一組的成員高李麗珍、林美瑢和蔡如蘭相會,再次在人權的領域中共同努力。

台北一組在1994年初被IEC除籍,但是在此之前他們已被IS分配認領一位韓國的良心犯 – 房羊均(Pang, Yang-kyun)。房羊均原本是韓國國會反對派議員徐敬元的助理,徐敬元於1989年8月19日私訪北韓,可能觸犯韓國的國安法,爾後於同年9月28日被捕,房羊均被牽連入獄,而以知情不報的罪名判刑七年,同案共有九人,定刑後全被AI認定為良心犯,並直接指派各國分會的某小組分別認領營救。認領良心犯是各小組的志願,由IS指派,小組沒有選擇的權利。

房羊均的「行動檔案」於1990年11月被指派給挪威、美國、贊比亞及台灣,總共全世界有四個小組為他的案件工作。IS在「行動檔案」除了詳述其案情外,並有工作的建議,包括:為房羊均的釋放拜候韓國大使館、向媒體公佈其案情、舉辦公開簽名活動向韓國總統及相關單位寫信請願、和其本人及家屬連絡、寄賀年卡及禮物、發動立委多人向韓國總統金泳三寫信、和共同工作的各國小組連絡等等事項。這些台北一組都一一執行,並有相片及往還書信記錄。此外台北一組並先後派出小組成員林美瑢於1991年及高李麗珍於1995年至韓國拜訪房羊均的家人,為予強大的精神支持。房羊均本人及其妻丁禮順並曾多次寫信感謝台北一組的關切。

1996年中房羊均刑滿,他的刑期並未曾因為AI會員的救援而減少一日,但他仍很感謝台北一組的支持,出獄後寫信致謝,並表示希望到台灣當面向會員表示謝意,但因為政府未發給護照而暫時無法成行。1997年中台灣總會曾為此向韓國政府致函,直到1999年中,房羊均終於如願抵台訪問,並為台灣分會年度會員大會上的貴賓。(國際特赦雜誌, 1997)

房羊均的「行動檔案」中各國小組所付的心力不一,無疑的,台北一組的努力無愧於人,他們整個小組在被開除會籍的期間,未告知房羊均及其家人,繼續為其奔走的精神,是AI全球的歷史中很特別的一頁。而這一個個案,在倫敦的IS還有很奇特的事,在1997年中台灣總會向IS報告房羊均的釋放,卻被亞洲部門(Asia Program)告知,在檔案中並沒有房羊均這名良心犯。如此,一個「被遺忘的小組」救援一個「被遺忘的良心犯」,AI的創辦人本奈生知道了應該會很欣慰。

台灣總會的其他小組也有認領良心犯,在1994年高雄地區的一個小組被指派一個南非的案件。案中主角已經過世,事實上是救不活了,但是他是一件礦場勞資糾紛的談判中22名勞方代表之一,談判期間的某夜他被帶到警局約談,隔日陳屍於路旁,死因不明。命案在警方調查中,AI無法認定誰為兇手,但深恐其他的勞方代表再有意外,因此在「緊急救援」之後轉為「行動檔案」,指示會員繼續向南非當局寫信,要求公正確實的調查死因,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証勞資兩方代表的安全。過後勞資糾紛大約已經解決,未再有命案發生,因此AI在1996年指示結案。

 
日內瓦國際紅十字紅新月會總部

 
平價供NGO人員居停的Mandat International
 
高雄社區大學師生出席UN第60屆人權委員會 (2004);
由左:王瑞賢、郭春江、賴明灼、蔡明殿

 
與各國NGO代表聚會

 
出席UN第61屆人權委員會 (2005);後排由左:簡瑞連、蔡曉玲、鄭錦繡;
前排由左:周傳久、蔡明殿、王淑英、陳學聖


只救援國外的良心犯

AI的各國會員都必須遵守一項原則,那就是不得救援本國的個案,最重要的理由是保護會員免受政府的壓力或甚至於迫害,而且本國良心犯的認定有主觀的偏差性。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,得到IEC的特准才可直接以各國分會之名介入本國案件。1995年台灣的蘇建和等三人的死刑案,台灣分總曾得到IEC特准介入。

 
日內瓦UN最高難民事務專員辦公室

 
世界聯合國之會員聯盟日內瓦總部

 
日內瓦世界勞工組織(ILO)

 
UNAIDS

 
UNAIDS

 
日內瓦的自助公車

 
世界衛生組織(WHO)日內瓦總部

 
世界衛生組織(WHO)內瓦總部內景

 

世界衛生組織(WHO)的大門

 
國際刑事法院(海牙),2003整修中

 
海牙舊車站

 
聯合國最高人權專員辦公室


World Council of Church

 
日內瓦聯合國辦公室內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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